剛買8天的新車被追尾,能索賠車輛貶值損失嗎?
華聲在線8月16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實習生 陸婷 李思穎 通訊員 李元)剛開了幾天的新車,被酒駕的司機給追尾了,對方全責。雖然賠償了修理費用,但是剛買的新車受損嚴重,更換了多個零部件,岳陽人王林(化名)心里不舒坦。向對方索要車輛貶值部分的賠償被拒,王林起訴到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8月16日,湖南高院通報了這起案件。
2022年12月,王林喜提新車,一臺新的凱迪拉克小車。提車才8天,他開車上路正常行駛時,突然后方一臺小車狠狠撞過來。王林受傷,兩臺車都受損嚴重。事后王林才知道,對方司機張弛(化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事發后還離開了現場。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弛負事故全部責任。
看著新車被撞得變形,王林很心塞,更換了多個部件后,修車花費了6萬多元。盡管這筆錢張弛賠償到位了,但王林仍氣不過,覺得才開了幾天的新車成了事故車,車輛貶值的部分同樣需要賠償。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王林和張弛就車輛貶值損失產生爭議,多次協商未果。王林將張弛起訴至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王林表示,自己的凱迪拉克轎車購買才8天,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嚴重,即使維修后也對車輛的經濟價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損失,因此要求賠償貶值費用。
對此,張弛表示,已經賠償了此次車輛受損的修理費6萬余元,車輛貶值損失費用不該由自己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經過專業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答復》明確指出:目前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
本案中,涉訴車輛購買僅8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車輛維修費用占到車輛購置價格四分之一,受損嚴重。經第三方機構評估,該車受損后維修的69項部件全部更換,維修后對該車的操縱性、安全性等影響較大,評定車輛貶值損失為36383元。
綜合考慮王林車輛的購買時間、評估機構的結果、實際修理情況等多重因素,法院對王林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36383元的訴求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中,法院應當支持的費用項目中,有因車輛無法修復重置車輛的費用,但是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
對于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貶值,受害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因交通事故受損的車輛如果不是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且維修后并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法院對受害人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不予支持。
對于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賠償一般考慮幾個因素,在責任劃分中請求賠償方的責任程度較低;應當有關鍵部件受損,足以影響車輛價值;應當由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確定相關貶值金額;受損車輛為待售新車或上路1—2年內的車輛。
(一審:夏博 二審:盧小偉 三審:謝峰)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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