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財眼|違反反洗錢規定等11項違規 百信銀行被罰503.2萬元
鳳凰網財經訊8月25日,央行北京市分行更新的處罰公告顯示,百信銀行因違反反洗錢規定等11項案由被罰款503.2萬元。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如下:
1.未嚴格落實交易信息真實、完整、可追溯相關要求;
【資料圖】
2.未按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3.未按規定對異議進行書面回復;
4.異議處理超期;
5.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6.未準確、完整、及時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
7.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8.未按規定使用格式合同;
9.信息披露未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接收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完整信息;
10.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費者披露與金融產品和服務有關的重要內容;
11.投訴數據漏報。
此外,該行共有3位相關責任人被罰,具體情況如下:
時任百信銀行行長助理李某朝對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4.1萬元。
時任百信銀行行長助理徐某對未嚴格落實交易信息真實、完整、可追溯相關要求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
時任前惠普信貸事業部技術總經理、現平臺金融事業部總裁朱某沂對未按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未按規定對異議進行書面回復、異議處理超期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24.2萬元。
上述反洗錢相關規定出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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