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的綠色生態,有這部法規保駕護航 世界播報
(資料圖)
生態環境保護,是一座城市綠色發展的重要課題。6月20日閉幕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健全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若干規定》這部浦東新區法規。
這是新一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授權制定的第一部浦東新區法規,也是繼《上海市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上海市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若干規定》后,第三部圍繞綠色生態制定的浦東新區法規。
記者了解到,制定《上海市健全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為了進一步聚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提高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化水平,引領帶動全市生態環保法治建設。
《規定》共十五條。其中,為了 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源頭預防制度, 創新性提出了以下制度機制,包括:推動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與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協同編制;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將碳排放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優化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機制,創新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同步辦理等。(第三條、第四條)
為了 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過程控制制度, 創新性提出了以下制度機制,包括:明確要求探索推行農田退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動建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管控機制,加強針對新污染物全過程的管控和治理;進一步強化企業的環保主體責任,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管理等。(第五條至第七條)
為了 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創新性提出了以下制度,包括:進一步明確街鎮與各主管部門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明確依法登記的環保公益性組織可以應邀以磋商第三人等身份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探索生態環境損害鑒定電子化評估方式、探索建立生態環境公益基金制度、探索認購碳匯等替代性修復方式;就現場采樣、非現場技術監測等作出探索性規定等。(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為了 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強化了生態環境執法的相關保障措施,對生態環境領域廣為關注的問題加大處罰力度;對環境數據造假提高處罰標準,進一步從嚴處罰。(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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