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調整存量首套住房貸款利率
9月8日,浙商銀行發布關于明確存量首套住房貸款利率調整有關具體事項的公告。
(相關資料圖)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貸款利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協助廣大客戶做好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利率調整工作。
一、調整范圍
屬于本次調整范圍的個人住房貸款是指以下兩種情形的貸款:
(一)2023年8月31日(含當日)前已發放的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放的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當日)前貸款發放或簽訂合同時,不符合首套住房標準,但當前借款人實際住房情況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標準的其他存量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二套轉首套”的存量房貸)
上述貸款原則上應為按月足額償還本息的正常類個人住房貸款,如貸款當前處于逾期狀態,須客戶歸還積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請調整利率。
二、調整規則
(一)按照通知要求,調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的加點幅度,不得低于原貸款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對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具體按照以下情形分別進行調整。
1.2019年10月7日(含當日)前發放、已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要求轉換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最低可調整至相應期限LPR不加點,原貸款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轉換后為LPR加點的,按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執行。
2.2019年10月8日(含當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當日)發放的、執行LPR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最低可調整至全國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即相應期限LPR不加點,原貸款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執行。
3.2022年5月15日(含當日)后發放的、執行LPR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最低可調整至全國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即相應期限LPR-20BP,原貸款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執行。
4.當前執行固定利率或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存量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需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相關要求轉換為LPR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再按上述調整規則調整貸款利率。
5.各城市首套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官方網站公布的為準。
(二)貸款發放時執行利率已為所在城市首套房貸利率政策下限的貸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當日)前發放、當前執行LPR浮動利率定價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貸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當日)后發放執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貸款,或當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屬于二套房貸利率標準的貸款,均不進行利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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