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符合什么條件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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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符合什么條件?
律師解答:
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
律師補充: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的行為。
第四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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