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民法典:工作第一天就摔傷,賠償責任誰來擔?
【資料圖】
今天(8月18日),溧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今年6月初,常州溧陽的蔣先生承包的項目需要維修工,于是找到了芮師傅來幫忙,雙方也沒有簽訂合同,誰知芮師傅工作第一天就不慎受傷了,對于賠償問題,雙方產生了爭議,到底怎么回事?
芮師傅的兒子介紹:“我父親在兩層腳手架上面打預埋件,兩層腳手架大概有4米高,上去的時候沒法掛安全帶,打第一個預埋件的時候,槍進去正好打到了鋼筋,人在上面沒有站住就掉下來了。”
芮師傅從腳手架上摔下后,身上多處骨折,治療花費了3萬余元,蔣先生也及時支付了這筆費用。
蔣先生說:“安全帶我們拿過來的,但他放在邊上沒戴,當時我另外還有工人在現場,他叫‘芮師傅,你不要上去’,因為他沒有高空作業證,芮師傅就沒講什么話,就往上爬了。”
事后,芮師傅家屬則要求蔣先生再賠償其他損失25萬元。而蔣先生卻認為:因為芮師傅是第一天上班,他尚未來得及為對方投保意外傷害險,且認為該事故是芮師傅不小心所致,應自行承擔其他損失,雙方各執己見。
溧陽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員額法官戴偉民表示:“蔣某找到芮某,叫他幫忙干一些維修的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
《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戴偉民說:“芮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此前也從事過類似的工作,面對危險抱僥幸心理,不全面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對自身損害后果負有一定責任。蔣某作為施工負責人,不對工人進行崗前安全培訓,不嚴格監督工人 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放任芮某無證操作,對事故的發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對雙方進行釋法明理,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蔣先生分期賠償芮師傅其他損失17萬元。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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